40岁的离异男子廖某自从结识从事模特表演职业的子女黎某以后,便冒充富商频频与其约会。廖某还向
李某购买了许多高级化妆品和衣服,带黎某出入各种高级消费和娱乐场所。半年以后,两人决定结婚。结婚以后,黎
某才知上当,于是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。那么,廖某和黎某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?
【解析】
廖某和黎某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。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,视不同情况给予不
同认定: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,则依据《婚姻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判决婚姻无效;如果只是
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,那么以有效婚姻处。
【相关法条】
《婚姻法》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等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
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
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